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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具有委託製造情形且委託者為國內藥商該張許可證登載方式說明」

1.即日起(102.1.31)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如為委託製造,且委託者(許可證持有者)為國內藥商,該許可證製造廠名稱及地址欄位不登載委託者地址。故此類許可證持有藥商地址變更,無須辦理許可證變更。

2.如您持有的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許可證是在102.1.31前所核發,得依前述原則申請刪除製造廠欄位所刊載之藥商地址,此類申請案無須繳交費用,並建議併原許可證其他變更申請,於該證有效期間展延申請前辦理完成。

詳見行政院衛生署102年1月31日署授食字第1021600983號函

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